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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概要》要怎麼準備?三民輔考名師戴久喨告訴您,本書免費贈送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1hr。 ★110年1月民法最新修正法條收錄! ★本書依照考選部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命題大綱〉編撰! ★收錄104~109年歷屆試題,申論題、選擇題100%題題擬答與詳解! 【常見問答】 Q: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? A: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,還包含104-109年試題,申論題、選擇題100%題題擬答與詳解! Q: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? A:本書收錄至110年1月之最新民法修法法規。 【本書適用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。 【本書優勢】 一、掌握最新修法 本書依110年1月最新民法修法條文修訂,此書在手,11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。 二、平易近人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「專有名詞多、範圍廣、內容深淺不一」而聞名。作者濃縮民法總則編、債編總論、債編各論、親屬編、繼承編的內容,深入淺出。以「體系表」呈現概念架構,達到提綱挈領之效。複雜的條文附有「舉例言之」,用淺顯的例子幫助讀者記憶條文。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「老師提醒」白話講解,即使是非法律系也能輕鬆理解。「補充說明」附上實務見解,學說與實務兼備! 三、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,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,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,透過互相對照,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。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精要部分,縱使民法條文上千條,也能一本在手,奧義盡取。本書重點整理最末收錄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》,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,而最新修法內容常會成為將來出題方向,掌握草案就已掌握命題趨勢。 四、100%題題擬答與詳解 本書收錄104~109年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,並由作者題題詳解。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,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。作者欲憑此書,讓讀者面對選擇題,箭箭中鵠;面對申論題,解題思路澎湃縱橫,不絕於卷上。 【本次改版修法重點】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,民法修法重點: 1.民法(110.01.13修正) (1)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、大眾傳播媒體普及、資訊大量流通,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,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,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;另現行法制上,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,亦均規定為十八歲(刑法第十八條、行政罰法第九條),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,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,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,保障其權益,並與國際接軌,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。 (2)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,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。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,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,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。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。 (3)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,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「且未結婚」、「或已結婚」等文字刪除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「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」等文字刪除。 2.民法(110.01.20修正) (1)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,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,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,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,不宜過低,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。 (2)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,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,使其對婚姻之協力、貢獻得以彰顯,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。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,故原第1030-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,爰修正第二項規定,增列「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」之要件,以資適用。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,對於「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」或「其他情事」,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,爰增訂第三項規定「法院為前項裁判時,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、子女照顧養育、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(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)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」,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,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,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法院即應審酌,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 叢書系列:不動產經紀人 規格:平裝 / 568頁 / 17 x 23 x 2.5 cm / 普通級 / 雙色印刷 / 十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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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/非進口
非進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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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快的出貨速度,很好的商品品質,希望能幫助我順利完成讀書計劃並順利通過不動產經紀考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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